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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法规>> (二)物权变动公示的效力 >> 详细
(二)物权变动公示的效力
  2012-3-28 来源:本站 点击:5772

(2)简易交付。即根据当事人的协议,将受让人原先的他主占
有变为自主占有。此种交付自转让所有权的协议达成之时,或者
议约定的时间到来时,或者协议约定的条件成就时完成。
    (3)占有改定。即依双方的协议将转让人的自主占有改为他
占有。此种交付自占有改定的协议达成时或协议约定的时间到
    完成。
    (4]返还财产请求权的让与。占有人在转让由第三人占有的
产时,可以用让与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方式作为交付。出租人转
出租物的所有权,就可以用这种方式进行交付。
    (二)物权变动公示的效力
    1. 登记的效力
    对登记效力的分析,首先需要区分基于民事法律行为变动物
与基于其他法律事实变动物权两种不同情况。
    (1)基于民事法律行为变动不动产物权。基于民事法律行为
变动物权时,登记的效力如何,各国有三种不同立法例:
    ③成立要件主义。又称形式主义。此种立法主义把登记作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形式要件。按此种立法主义,仅有当事人变
不动产物权的意思表示,而无登记之形式者,其意思表示不发生
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将当事人变动不动产
权的合意与登记形式之结合作为引起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物权行
为,其不动产物权变动立法属形式主义立法。此种立法将不动产
物权变动与其公示形式紧密结合,避免了不具备法定公示形式的
不动产物权的存在,有利于维护不动产交易市场的秩序和安全。
    ③对抗要件主义、。"称意思主义。按意思主义立法,当事人
一旦形成物权变动的意咸表示,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只是
在未依法进行登记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意思主义立法下,
登记不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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