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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物权总论
  2012-3-28 来源:本站 点击:5531

——登记,其目的是为了便于国家对不动产交易进行适度的干
。其干预的目的,又是为了通过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明晰存在
于各种不动产上的各种物权 !·依法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不
产交易的秩序和安全。
    在我国,对不动产物权登记享有职权的国家机关有国土管理
靓关、房产管理机关、矿产管理机关、水管理机关、渔政管理机关、
体业管理机关等。它们分别对基于土地、房屋、矿产资源、水资源、
林资源而发生的物权或准物权行使管理权。其中,国土管理机
关与房产管理机关对土地物权与房屋物权的登记管理尤为重要。
    (2]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分类。不动产物权登记可接不同标准
瑾行分类。
    ③从登记管理角度可以把不动产物权登记分为总登记与变动
登记。总登记又叫静态登记,是木动产行政管理机关为立、换不动
产物权证书,建立或健全不动产物权管理秩序,在对某种不动产
(例如土地或者房屋)的物权进行普遍清理、清查的基础上进行的
全面登记。变动登记又叫动态登记,是不动产物登记机关日常
进行的就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消灭等事项进行的登记。
    ⑧根据不动产物权登记是否以申请人的申请为基础,可以分
为登记机关应申请入的申请进行的登记与登记机关依职权进行的
登记。后者如登记机关依职权注销错误登记等。
    ③根据不动产物权的类型可以把不动产物权登记分为不动产
所有权登记与不动产他项物权登记。
    ④根据不动产类型的不同,可以把不动产物权登记分为土地
物权登记、房屋物权登记、矿权登记、水权登记、渔权登记、林权登
记等。这些登记分别由不同的行政管理机关进行。
    ⑤根据登记的目的和内容,可将不动产物权登记分为初始登
记(如新建房屋所有权登记)、新设登记(如在房屋上设立抵押权的
登记)、移转登记(如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移转登记)、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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