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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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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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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3-6 来源:本站 点击:5448 |
中国民法学
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人在物权关系中可以为一定行为的法
力。物杈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法律效力‘ -
;i权标的物得为一定支配行为的法力。物权的支
间接支配力两种。而每种
同而有所不罔。
(—)直接支配力
指物权人在直接占有标的物的情况下对标的物所具有的支
力,包括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所有权人、用益物【
有权人对标的物的直接支配力最为全面,包括对标的物的占有、佼
用、收益和处分。但在设定他物权的情况下 ·其对标的物的直接
配力须受他物权的限制。用益物权人(不包括经营权人]对标的
的直接支配力仅限于占有、使用和收益,不包括处分。占有标的
的担保物权人,在债权清偿未届满前,对标的物仅有占有效力、0
取标的物孳息的效力,没有使用效力和处分效力,债权清偿期届
后才能取得对标的物的处分效力。
(二)间接支配力
指物权人在不直接占有标的物的情况下,通过与标的物直;i
占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而间接支配标的物的法力0 物权的间接
配力主要在两种情况下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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