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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学
  2012-3-6 来源:本站 点击:5617

物不能单独作为物权客体的原因则在于非独立物没有独立的使用
价值与交换价值。无形物是指无形的财产权利,如知识产权、债权
等。无形的财产权利,除法律另有特别规定外(如权利质权以无形
的财产权利为客体),也不能作为物权的客体。如允许物权以无形
的财产权利为客体,那么所有的财产权利最终都会成为财产所有
权,这就搞乱了民法既成的财产权体系。
    3. 物权是通过对物的支配而享受物的经济利益的权利
    所谓支配,是指对物进行占有 使用、收益或处分。’物权为支
配权,物权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自己的意志和以自已
行为直接支配物。但是,对物进行支配,还不是物权人的目的,丽
只是物权人的手段。物权人的目的还在于通过对物的支配而享受
物的利益。在现代商品经济条件下,享受物的利益通常表现为
个方面:一是利用物的使用价值满足生产经营和日常生活的需要;
二是利用物的交换价值进行信用担保,取得生产、生活所急需的赁
币资金。享受物的利益和对物进行支配,是物权内容的两个不
分割的方面:前者为物权的权益;后者为物权的权能。
    国家运用民法确认和保护民事主体的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并
赋予民事主体实现其财产利益或人身利益的权能,是民事权利
质之所在、基本内容之所在。因此,受民法确认和保护的财产利盖
或人身利益的不同,以及由此而决定的权能的不同即实现方式
不同,也就构成了一种民事权利区别于另一种民事权利的根本耘
志。由此我们也就可以说,在民法保护下通过对物的支配享受铰
的利益,是物权区别于其他财产权的根本特征。其他财产权,包;三
知识产权、债权、继承权,都不是通过对物的支配而直接享受物
利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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