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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物权总论
  2012-3-6 来源:本站 点击:5650

:主体为实现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可以为一定行为的自由;另一
面,它又表现为对义务主体的意志自由的限制,即义务主体为实
权利主体的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而应当为一定行为或不应当为一
行为的约束。在物权关系中,权利的客体虽然是物,但是物是没
斋意志的,是不能作为义务主体而与有意志的人发生法权关系的。
在物权关系中,物权人之所以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地支配
为其权利客体的物,是因为法律赋予了物权以排他效力,即限制
其他人对占有该物、支配该物的意志。因此,物权虽然直观地表
量为人对物的支配,但在法律赋予物权以排他效力的条件下,这种
耵物的支配隐含着对社会一般人意志的限制,即对社会一般入的
利。
    二、物权的特征
    1. 物权是绝对权
    民法学将民事权利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相对权又称对人
杈,是权利主体对特定人的权科。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权利主体
封一切入的权利。物权的义务主体是除权利主体以外的其他任何
人,任何人都有尊重他人的物权,不为侵犯和干涉、妨碍之义务,因
物权为绝对权。
2. 物权以物为客体
作为物权客体的物是指人身之外,为人力所能支配、并具有一
定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物质资料。物权以物为客体,并且除法
簟另有规定外,也只能以物为客体。物权不能以精神产品、劳动
力、劳务等为客体。而且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只能是现有物、特
场、独立物、有形物。与现有物、特定物、独立物、有形物相对应的
将来物、种类物、非独立物、无形物不能作为物权的客体。对将gi
才能产生或获得的物因不能为现实的支配,所以不能作为物权的
客体。种类物不能作为物权客体的原因在于为特定主体支配之下
的物总是特定的,如不特定就无从成立人对物的支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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