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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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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章 物权总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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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3-6 来源:本站 点击:6994 |
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为债权行为;而
人按交易合同的要求接着实施的,以标的物的交付或登记为
式,以物权变动合意为内容的行为则为物权行为。
区分原则的基本精神有三条:(1)债权行为(交易合同)的成立
与有效,均不以标的物的交付或登记为条件(交付或登记是物权行
成立的条件,而不是债权行为成立或有效的条件),也不发生物
变动的法律效果。债权行为为负担行为,其依法成立仅在当事
人之间产生设定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效果。(2]交付或登记是物
行为成立的形式要件,惟物权合意与交付或登记之结合,才能成
立权行为。物权行为为财产处分行为,物权行为依法成立,即产
生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如果当事人仅有物权合意,而其合意不
交付或登记之形式者,物权行为不成立,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
律效果,其合意只能拘束当事人双方,不能对抗第三人。(3]在
关系中,以物权合意为内容,以交付或登记为形式的行为,既
锄权行为,同时又是债的履行行为。如果当事入不按交易合同
礴求实施物权行为,取得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达成交易的日
,即构成合同之债的不履行,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区分原则既是物权法的原则]·又是合同债法的原则,准确地说
物权法和合同债法共同的原则。在物权法范围内,它要求将物
行为独立出来,将物权合意与物权公示——交付或登记结合起
,作为物权变动的条件。以此让国家对商品交易,特别是不动产
交易保持适度的干预。在合同债法范围内,它又告诫立法者不能
交付或登记作为交易合同的形式或有效条件;以此维护交易的
由、诚信和安全。在理论上,它使我们划清了物权法和合同债法
之间的界限,分清了物权法与合同债法对商品交换关系各自的作
范围。在司法实务上,它对公平合理地处理因无权处分、一物二
卖而引起的纠纷具有重要实践价值。它还可以类推适用于知识产
钕交易、股权交易以及在建项目转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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