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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学
  2012-3-6 来源:本站 点击:5451

公示的物权名义入不是真正的物权人,因相信物权公示而与公示
的物权名义人为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受法律的保护。如善意第三人
向登记的房屋所有人购买房屋,即使该登记名义入不是房屋的
正所有人,该购买人自办完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之时即取得购买
房屋的所有权。真所有人的所有权消灭,只能请求登记名义人返
还不当得利或赔偿损失,不能请求善意买受人返还原物。
    物权法实行公示公债原则的目的,在于维护物的占有秩序,
保交易的安全。因为物杈是绝对权,对物权人的物权任何人都
有不得侵犯和不得干涉、妨碍的义务。要使社会一般人都负起运
一义务,物权必须具有可识别性。而要使物权具有可识别性,法簟
就必须规定物权的公示方法并要求物权人按法定公示方法进行
东。既然物权公示是依法进行的,法律也就应当赋予物权公示 i
社会的公债力,佼与公示名义人为交易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受娶
法律保护。因此,通过公示使物杈具有可识别性,通过赋予物权41
示以公债力使与公示名义人进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受到法律的
护,公示公信原则也就可以实现其维护占有秩序和交易安全的 山
值日标。
    (四]区分原则
    对区分原则,在我国民法学界,以是否赞成德国物权行为她
性理论为转移,有两种不同的解释。不赞成德国物权行为独主"
理论的学者将其解释为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相区分的原91f$:;【
而赞成德国物权行为独立性理论的学者则将其解释为物权行 ’:"
债权行为相区分的原则。我们持第二种解释意见。我们认为 ~
原则是在法律上将一个物质商品交易区分为债权行为与物袖F
两个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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