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
 |
 |
 |
 |
|
 |
|
|
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法规>> 第十三章 物权总论 >> 详细 |
第十三章 物权总论 |
|
2012-2-28 来源:本站 点击:5416 |
-第 1 条开宗明义地提出了此项原则。如《日本民法典》第175条
物权编第 1条)规定:“物权,除本法及其他法律所定者外,不得
接物权法定原则的精神,如果当事入的法律行为不符合物权
告定的要求,便不能产生创设物权的法律效果,那么该法律行为是
是就不能产生任何民事法律效果呢?按我们在计划经济体制时
形成的观点,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但是,这一肯定的回
,既不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交易、维护交易安全的要求,也
合民法的有关原理。按民法原理,物权法定原则仅是一项限
人们以法律行为创设物权的法律原则,其规范范围仅限于物权
创设,不能延伸至债权之创设。债权法不实行法定原则,人们可
任意创设法律不禁止的债权。因此,不符合物权法定要求的法
睾行为,虽然不能产生创设物权的效果,但它可能产生债法上的效
某,在当事人之间创设债权债务关系。现接不符合物权法定原则
·三种不同情形分述如下:
(1)违反法定物权类型之情形。当事入的法律行为,如意欲创
律没有规定的物权,不生创设物权的法律效果。但是,接法律
为可以转换的原理,如该法律行为具备了债权行为的有效条件
6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其交易内容不为
装律所禁止、于客观上有履行的可能),即可产生债法上的效果,在
当事人之间设定债权债务关系。如果发生纠纷,应按债法有关债
约履行与不履行的规定进行处理。③
(2)违反法定物权内容之情形。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意欲创设
律规定的物权,但其约定的内容有悖于法律对该种物权所定.
|
温馨提示:当今是法制社会,请合理应用法律武器维护您的正当权益。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