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刑事律师网免费咨询热线:023-63608269
网站首页 刑事法规 刑事程序 刑事评论 刑事动态 罪名详解 常见问题 服务指南 业务受理 律师空间
律所团队 经典案例 取保候审 缓刑减刑 贪污贿赂 毒品专区 经济犯罪 荣誉展台 团队简介 团队动态 联系我们  
专题推荐
诈骗罪 食品卫生安全犯罪 故意伤害(杀人)罪 盗窃罪 挪用公款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非法经营犯罪 强奸罪 挪用资金罪 敲诈勒索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绑架罪 抢夺罪 单位犯罪 交通肇事罪 合同诈骗罪 职务侵占罪 组织卖淫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 聚众斗殴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站内搜索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常见问题 更多>>
运输毒品的行为-重庆律师咨询
贪污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集资诈骗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强奸罪量刑-重庆律师咨询
职务侵占罪-重庆律师咨询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
最新动态
【智豪观点】“两高三部”出台新规....
智豪观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
三尺辩台 莫道红颜不“亮剑” —....
律师不应对法官遭受暴力袖手旁观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刑事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法规>> 中国民法学 >> 详细
中国民法学
  2012-2-28 来源:本站 点击:5421

也是现今人类社会重要的财产关系,直接涉及
物尽其用、充分发挥物质财富的社会经济效益的问题。在当今世
界无论资本主义社会或社会主义社会,都存在物的他主利用的社
会必然性和必要性。在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生产资料私有制与生产
社会化的矛盾,私人资本的社会化利用是缓解或克服这一矛盾的
惟一途径。在社会主义社会高度集中的生产资料与较为低下的生
产力也是不相适应的,需要国家或集体将其所有的生产资料分散
开来,交给一定组织或个人加以利用。就物的所有者与利用者双
方而言;物的他主利用也是双方利益的需要。因为,在所有者方
面,将物交他人使用以收取对价,也是所有者利用其所有物的一种
方法。此种利用方法可以避免物的闲置,增加所有者的物质财富。
在利用者方面,以较少的费用使用他人财产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
动,也是有利可图的。
    由于人类社会存在物的他主利用的必然性和必要性,因此调
整物的利用关系也就成为物权法的另二重要任务。物权法调整物
的他主利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构成物权法的另一重要制
度——他物权制度。在物权法中,他物权制度是比所有权制度更
为复杂的一项法律制度。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即物权的类型,各类物权的内容及创设方式,
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禁止任何人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和不按
法律有关物权内容及创设方式的规定创设法律已作规定的物权。
换言之,接物权法定原则的要求,人们只有遵循法律有关物权类
型、内容及创设方式之规定而实施法律行为时,才能创设物权;否
则,其法律行为便不能产生创设物权的法律效果。物权法定原则
是大陆法系各国物权法通行的一项原则。此项原则不仅间接地体
现在各国物权法的立法精神之中,有的国家还在其民法典物权编.

温馨提示:当今是法制社会,请合理应用法律武器维护您的正当权益。
【上一篇】申国民法学
【下一篇】关于罚款的数额
相关内容
侵犯财产罪
增值税专用发票所缴纳的增值税
地方性民事法规
近亲属之间的犯罪行为
第十三章 物权总论
逃避商检案
友情链接 [申请友情链接]
中关村 | 重庆法律查询 | 法律搜索 | 中国律师之家 | 纵横法律网 | 长沙刑辩网 | 福州公司律师 | 中国律师自助建站网 | 重庆律师资源网 | 问问律师网 | 重庆律师网 | 刑事网站大全 | 重庆律师事务所 | 重庆律师网博客二 | 重庆律师 | 重庆德宁普科技有限公司 | 常州律师 | 重庆刑事辩护律师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秦皇岛律师 | 重庆律师和讯博客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律师百度空间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i法律服务网 | 法度网 | 武汉交通事故律师 | 厦门法律咨询 | 重庆刑事律师网 | 爱心 | 
网站首页 | 律师团队 | 律所简介 | 服务指南 | 案例中心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渝ICP备11000256号-版权所有 渝ICP备11000256号-1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之 刑事律师咨询电话 138-8367-8219    详细地址:重庆市红锦大道57号嘉州协信中心B栋25楼 电子邮件:E—mail:1335919895@qq.com 律师在线QQ:13359198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