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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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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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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2-28 来源:本站 点击:5362 |
1. 考虑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受害人的受害程度在某种
意义上说是可以加以衡量的,肌体的一般伤害、重伤和死亡会引起
程度不同的肉体痛苦和精神痛苦;因肌体受损和因名誉受损所引
起的精神上的痛苦反应也有强弱的不同。同样,因精神严重受到
刺激而造成了精神失常和一般的精神伤蓍之间也有程度上的差
异 与不同的伤害程度相适应,精神赔偿的数额也应有所差异。
精神赔偿的着眼点就是区别程度不同的精神损害给予不同的财产
赔倦,以体现对民事主体的公平保护。
2. 考虑加害人的过错程度。加害入的过错程度因加害入主
观意志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在一般损害赔偿中,加害入的过错程
度即故意或者是过失,对赔偿数额的多少并无影响。与此不同,在
精神损害赔偿中则应区分加害入的过错程度的不同而分别承担不
同的赔偿责任。故意编造散布谣言、恶意诽谤中伤他人、贬损他人
名誉、侮辱他人人格者,与-+般的传播谣言损害他人名誉或是因事
实有误而损害他人名誉者,在赔偿数额上当然应有所不同。
3. 考虑加害人经济状况。精神损害赔偿的现实要求是通过
判令加害人承担一定的财产赔偿,给受害人以实际的物质补偿C
这就存在着一个负担能力问题。即使责令负担能力低微的加害入
赔偿一笔数额很大的赔偿金,对受害人来说也并无任何实际意义。
因此为了便于法院的强制执行和受害人得到切实的利益,在确定
具体赔偿数额时,应考虑加害入的经济状况。
4. 考虑社会影响·o- 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应当充分考
虑社会影响,考虑这种侵害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后果。同时也要考
虑当时、当地群众的社会思想意识和法律意识水平,将保护受害
入、惩罚教育加害人和消除社会影响等诸多方面结合起来进行综
合考虑,以确定较为恰切的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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