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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人身权的法律保护
  2012-2-28 来源:本站 点击:5375

 
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和肖像权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使受害
入陷入极度的精神痛苦,严重影响到受害人正常的工作、学习和家
莛生活的,受害入可以要求加害入用财产补偿的方式赔偿其损失。
讨此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作了明确规定。
    4. 因婚姻关系和其他两性关系而发生的精神损害。《德国民
法典》第 -847条第 2款规定:“对妇女犯有违反道德的罪行或不法
行为,或以诈骗、威胁或滥用从属关系,诱使妇女允诺婚姻以外的
同居者,该妇女享有与前项相同的请求权(即赔偿请求权一-引者
)。”第1300条也规定:“行为端庄的婚约当事入已允许男方与其
同居”,而男方又提出解除婚约的,“虽非财产上的侵害,女方也得
请求赔偿相当的金额。”我国《民法通则》中对此虽没有明确的规
定,但在审判实践和最高法院的批复中有“因第三者介入或喜新厌
旧而离婚的,处理财产S;f,要注意无过错的一方和子女的利益。”这
虽是从受害人权利的角度作出的规定,但实质上是通过在财产分
割上的倾斜行为,变相地给有过错的一方以一定的财产惩罚。换
言之,对因第三者介入而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对受害入可以考虑
给予适当的精神赔偿,但要慎重适度,不能作扩大解释。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不适用于精神赔偿
的有关规定。
    五、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精神损害不像财产损害那样可以用价值来计算。人的精神利
益不可能在性质上等同于任何质与量的物或金钱,故难以从法律
上规定详尽的赔偿标准。并且精神赔偿叉有自己的特点,I;P_它不
但具有补偿性,而且还具有抚慰性,甚至于后者重于前者。因此既
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确定统一的标准。但这并不是说精神赔偿没
有任何规律可循,完全凭法官的自由心证加以评断。我们认为,精
神赔偿应当有一些标准可资凭借。具体说来,确定精神赔偿的数
额时通常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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