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刑事律师网免费咨询热线:023-63608269
网站首页 刑事法规 刑事程序 刑事评论 刑事动态 罪名详解 常见问题 服务指南 业务受理 律师空间
律所团队 经典案例 取保候审 缓刑减刑 贪污贿赂 毒品专区 经济犯罪 荣誉展台 团队简介 团队动态 联系我们  
专题推荐
诈骗罪 食品卫生安全犯罪 故意伤害(杀人)罪 盗窃罪 挪用公款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非法经营犯罪 强奸罪 挪用资金罪 敲诈勒索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绑架罪 抢夺罪 单位犯罪 交通肇事罪 合同诈骗罪 职务侵占罪 组织卖淫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 聚众斗殴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站内搜索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常见问题 更多>>
运输毒品的行为-重庆律师咨询
贪污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集资诈骗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强奸罪量刑-重庆律师咨询
职务侵占罪-重庆律师咨询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
最新动态
【智豪观点】“两高三部”出台新规....
智豪观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
三尺辩台 莫道红颜不“亮剑” —....
律师不应对法官遭受暴力袖手旁观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刑事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法规>> 第十二章 人身权的法律保护 >> 详细
第十二章 人身权的法律保护
  2012-2-27 来源:本站 点击:5411

    精神损害赔偿并不是将精神人格当作商品给予损害补偿,而
钺受害人在获得一定财产赔偿的同时,得到精神上的安抚和慰
1
,使物质上的补偿变成精神上的补偿。人们的精神痛苦往往会
响到人身的健康,甚至转化成疾病,进而带来医疗费用的增加和
 产收入的减少。从这个角度讲,给予一定的精神赔偿可以使受
害人在饮食起居方面有所改善,从而有利于受害人身体的康复,预
或避免因精神痛苦而造成的进一步损失。由此可见,通过精神
 害赔偿的方式,可以使受害入得到物质利益和报复情感的双重
足,从而使受害入得到一定程度的精神慰藉。
    2. 惩罚与引导功能
    责令侵害入给受害人以适当的财产补偿,这就意味着剥夺了
椒害人对一定财产或金钱的所有权,这本身就是对侵害入的一种
都。这种惩罚的实施可以促使侵害人尊重他人人格,教育其更
替的遵纪守法。同时这种精神损害赔偿还可以警戒加害人在从事
会行为时小心谨慎,分清什么行为为法律所允许,什么行为为法
晕所禁止,从而引导人们趋利避害,使社会生活步入正轨。
    3. 价值评判功能
    相当多的受害人到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之诉,其着眼点并
;5卡是为了获得多少经济上的补偿,而是是为了通过法律手段分清
律上、道德上的是非曲直。法院责令加害入给付受害人一定数
量的损害赔偿金,不但是为了对加害入给予一定的惩罚,而且也同
对向社会表明了加害入行为的反社会性,从而为人们提供了评判
行为是非的法定标准。
    4. 社会平衡功能
    通过给受害入的精神损害以一定赔偿,有利于解除或缓和其
祷神上的痛苦和怨恨,便其得到胜利者的满足,从而有利于防止矛
盾的进一步激化,促进社会的安定。对侵害人给予一定的经济制
裁,对于督促他们吸取教训,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

温馨提示:当今是法制社会,请合理应用法律武器维护您的正当权益。
【上一篇】十二章 人身权的法律保护
【下一篇】关于罚款的数额
相关内容
侵犯财产罪
增值税专用发票所缴纳的增值税
地方性民事法规
近亲属之间的犯罪行为
第十三章 物权总论
逃避商检案
友情链接 [申请友情链接]
中关村 | 重庆法律查询 | 法律搜索 | 中国律师之家 | 纵横法律网 | 长沙刑辩网 | 福州公司律师 | 中国律师自助建站网 | 重庆律师资源网 | 问问律师网 | 重庆律师网 | 刑事网站大全 | 重庆律师事务所 | 重庆律师网博客二 | 重庆律师 | 重庆德宁普科技有限公司 | 常州律师 | 重庆刑事辩护律师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秦皇岛律师 | 重庆律师和讯博客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律师百度空间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i法律服务网 | 法度网 | 武汉交通事故律师 | 厦门法律咨询 | 重庆刑事律师网 | 爱心 | 
网站首页 | 律师团队 | 律所简介 | 服务指南 | 案例中心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渝ICP备11000256号-版权所有 渝ICP备11000256号-1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之 刑事律师咨询电话 138-8367-8219    详细地址:重庆市红锦大道57号嘉州协信中心B栋25楼 电子邮件:E—mail:1335919895@qq.com 律师在线QQ:13359198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