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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章 人身权的法律保护
  2012-2-27 来源:本站 点击:5390

系指当公民的特定人身权利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并使之陷入极
雯的精神痛苦之中时,受害入可以要求加害入用提供一定财产的
方式补偿其精神损失。加害入不法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在有
皇情况下,并不一定会给受害人造成财产损失,但却使受害入的身
心健康受到极大伤害,这时法律就要求加害人须给付受害人以相
当的财产补偿·以慰藉其精神,促使其恢复身心健康。由此可见,
锾神损害赔偿的成立并不以受害入的直接财产损失为前提,而是
一项对受害人的精神利益损失给予物质救济的民事法律制度。但
果对人身权的侵害情节显著轻微,后果也不太严重的,一般不适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而是通过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和
礼道歉等方式对受害人进行慰藉。
    二、精神赔偿的理论依据
    关于精神赔偿的理论依据,法学界一直众说纷纭。民法上最
黝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见之于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o 但
早在制定该法典的过程中,就存在有不同意见。许多入坚决反对
在法典中规定这一制度,认为以金钱的方式来赔偿精神损害,会使
人格尊严商品化,这不但不利于对人格权的保护,而且也与德意志
民族的传统文化相抵触。在具体制定法典时,虽然规定了精神损
害赔偿,但其适用范围却极其狭窄。该法典第841条规定:“侵害
入的身体、或健康、或剥夺入的自由者,被害人亦得基于非财产上
钩损害,请求相当的金钱赔偿。”1907年的《瑞士民法典在人身权
约法律保护史上做出了特殊贡献,它首次规定了以一般人格权的
重大损害作为给付慰藉金的要件,从而极大地扩大了精神损害赔
尝制度的适用范围。其后,在民法中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成为
各国民法的一个普遍趋势,包括许多社会主义国家在内的大多数
国家都在民法中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过去的民事立
法和政策上,对精神损害赔偿一直持否定态度,法学界亦持相同态
麦。否定精神损害赔偿的主要理由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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