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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时效和期间
  2012-2-26 来源:本站 点击:5397

  
消灭、诉讼时效、取得时效,票据法上付款的到期日,刑事责任能力
的有无、刑罚的执行,诉讼法 、行政法上的各种期限等等,都是时间
在法律上的效力,这些时间如何计算和确定,对当事人具有十分重
要的法律意义。因此,期间的计算和确定是民法上的一项重要制
度。我国民法通则第154条对此做了明确规定。
    时间可分为期日和期间,民法通则未规定期日,只规定了期
间。但期日在民法上有其重要意义,所以,亦应当加以研究。
    二、期日
    民法上的期日指不可分的或视为不可分的一定时间,I;P一定
的时间点,如2002年 1月 1 日、2月 5 日下午4时、5月 2 日上午
10时25分,等等。
    在民法上,期日:主要用来确定意思表示或给付的时间。如合
同规定,义务入应当于2月 5 日交货,火车票载明,10时25分发
车,电话要约中要约人要求对方于 9点钟答复等。如果当事人以
期日作为应当为某种行为的时间或法律行为生效或效力终止的时
阃,该期日的到来,即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如果以日表示期日,该日的全日应视为不可分的期日。但是,
当事人为意思表示或给付的时间原则上应当在通常的营业时间或
息时间之内。民法通则第154条第 4款可资参照。
    三、期间
    期间指期日与期日之间的时间,即时间的一定长度。民法通
P:,1第154条规定,民法所称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实
际上,期间也有按分甚至秒计算的。
    (—)期间的计算
    1. 以小时计算期间
    以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的时间开始计算。如上午 8时交
一份材料打印,约定 4个小时交付,则应从 8时起计算,至12时为
交付时间。以分、秒计算期间的,亦应如此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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