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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理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2012-2-22 来源:本站 点击:5185

中国民法学
    在罗马法中,尚无独立的代理制度。这是因为当时罗马社会
经济是一个简单商品经济社会,当时商品交换的规模 范围都很
有限,表现在商品交换、的法律制度上,实行法律行为的严格形式主
义,如曼令帕蓄形式要求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不能由他人代理。
同时当时的罗马社会文是一个崇尚等级、身份关系的简单商品社
会,在罗马家长制家庭家子和奴隶无民事主体资格、,其所取得的财
产当然的归属于家父或家主,因而;也就没有规定代理制度的
娶。:只是到了罗马后期,才出现了包含代理因素的若干诉的类型2
但始终未形成独立的代理制度。中世纪的欧洲也未建立独立的代
理制度。只是在中世纪后期,法兰西和德意志出现的商习惯,及后
来由其形成的成文商法中有了一些关于商事代理的规定。在近仗
资本主义社会,商品交换频繁发生,其规模和范围越来越大,加之
企业组织的兴起,代理制度的产生就成为必要。但在1804年法图I
民法典中,代理还尚未成为独立的法律制度,而是作为委任契约
人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在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中,代理与委任
分别加以规定,将代理列入总则编的“法律行为”一章,对具有普造
意义的代理制度加以规定,形成了比较完备的代理民事法律制度二
.同时对代理商的制度在商法典中作了规定。由此后来许多国家2i
民法典都将代理作为独立法律制度加以规定。比如日本民法典
:苏俄民法典等。
    在英美法系,代理制度则产生较早。英美法学者普遍认为,;
理发端于中世纪早期。中世纪商业的发展,特别是海上贸易的发■
展,为代理制度的产生和形成提供了基本的社会条件。在近代、;$.
代英美代理法有了更大的发展。从18世纪下半叶,隐名代理得
确立。1889年的英国经纪入法规定了经纪人代理及其他种类,-:
理人广泛的权限。1979年英国颁布了代理权条例、不动 代理··
法,美国的标准公司代理人的权限作了详尽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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