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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2012-2-22 来源:本站 点击:5186

 享有变更撤销权的行为入请求变更或撤销,其他人无权主张变
撤销,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也不主动去变更或撤销。民事行
+下乏力待定也只能由享有追认权的第三入同意或拒绝便民事行为
" 得以确定。
    5. 受时间限制不同。对民事行为无效的主张不受时间限制,
,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当事入须自行为成立时起 1 年内请求
锻或撤销,如为合同,则应自知道有可变更、撤销的事实时起 1
丁-.;I请求变更或撤销。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第三入应在法律规
:三了催告或追认期间内做出同意或拒绝的意思表示。
    六、民事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民事行为因违反民事法律行为的根本有效要件,从成立时就
 确定无效;民事行为违反民事法律行为的非根本性有效条件,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或者第三入拒绝追认,而,自始无效。在这
 情况下民事行为都是无效的。所谓无效就是说不能按照行为
老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民事法律效果,但是要发生律规定的法律
。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无效,主要有以下
:L律后果:
    (—)互相返还财产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入双方因该行为从
    丁-取得的财产,应互相返还给对方。
    (二)单方返还财产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只有一方当事入依该民
为交付财产的,受领财产一方应向交付财产一方返还财产;或
··方交付财产,但该民事行为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只
一方是敌意的,故意的一方应将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还对方;非
薯一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应收归国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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