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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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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负担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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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2-18 来源:本站 点击:6820 |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3. 负担与它联系的权利具有从属性,权利的转移导致负担的
转移,但负担之履行具有人身性者除外。
4. 负担必须具有合法性,不得把不道德或违法的事项设定为
装律行为的负担。
1,如果当事入不履行法律行为设定的负担,利害关系人可以
通过法院请求权利取得人履行之。如当事入没有约定履行负担的
窈限,应在法院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之。在法院做出判决前,权利的
取得和行使不受影响。
2. 如果负担具有解除性质,权利取得入不履行负担的,利害
关系入可请求法院撤消取得入已取得的权利。
3. 如果负担已不能履行或无必要履行,法律行为的效力维
持,权利人保有已经取得的权利。
第六节 民事行为的效力状态
民事行为的效力状态是指民事行为成立后能否引起行为人意
思表示内容所追求的民事法律效果的不同状况,大致有以下几种
情况:有效、无效、可变更可撤销、效力待定、部分有效部分无效等。
一、民事行为的确定无效
民事行为的确定无效是指民事行为因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
有效条件,根
当事人意思表示追求的民
为应当具备的生效条件,民事行为确定无效
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因行为人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而无效
《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
就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第58条进一步规定无民
事行为能力入实施的民事行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入依法不能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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