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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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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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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2-18 来源:本站 点击:5414 |
以事件的发生为期限者,以该事件发生的时点为期限
到来。
四、附负担的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
附负担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其效力受当事入设定的负担影响
的法律行为。负担是课加给权利取得人的一种附加的和特别的义
务。例如,遗嘱人在遗赠中,要求受遗赠人负担其亲属的抚养。
··负担其亲属的抚养”即为受遗赠人的负担。附负担的法律行为皆
为无偿的法律行为。
附负担的法律行为,发展于罗马法中。当时的法学家们对负
担问题作了不少的讨论。例如,盖尤斯和尤里安把遗赠的负担概
括为以遗赠物为遗嘱人儆某事、为公众做某事、为第三人做某事、
按遗赠人的意志为受遗赠人自己做某事四种类型。法学家们还讨
论了负担之不履行的法律效果问题。罗马法中的以负担限制法律
行为的效力的制度,为 1871年的《阿根廷民法典》系统地继承,
法典将条件、期限和负担,共同作为限制法律行为效力的因素。当
然,其他的民法典也有这方面的零星规定。我国《合同法》第 190
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
履行义务。”该条实际上是关于附负担的法律行为,的规定。条文中
的“义务”一词,严格意义上应解作“负担”0
(二)负担的特征
1. 负担是谏如给当事人一方的义务,因此,另一方当事人可
以要求强制性地履行这一义务。
2. 负担是-种附加的义务,它对得到的权利产生约束,不在
适当的时间内履行负担,已经取得的权利可能丧失。因此,负担
设,限制了权利取得人收受的利益。但是,负担带的不利益不得
大于权利带来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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