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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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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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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2-18 来源:本站 点击:5431 |
中国民法学 一、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意义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具备其构成要素的事
实状态,即于生活事实上已经产生了一个民事法律行为,如订立了 1
一份合同。至于这个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能不靛
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即在法律价值评判上是有效行为或
无效行为,则在所不论。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则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发生
律效力的法律状态,即一个业已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符合法律
定的生效条件,获得了法律肯定性的评价,能够产生行为人预期
法律效果,在当事人之间引起了意思表示内容所追求的民事法律■
关系的发生、变更或终止。
长期以来我国民事立法与民事理论均不区分民事法律行为
成立与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民法通则》第55条关于民事法
行为应具备的条件就只笼统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未具体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这种理论一
坚持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因此,民事法律行为一旦成立者:
有效的,不存在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此基础上,创立了民
为的概念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我国民法通则中的巨、
行为概念是指民事主体实施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能够发生
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民事行为合法有效则构成民事法律 -IL
为,民事行为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的,则可能是无效民
行为,或者是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或者是效力待定的民享
为。民事行为具备有效要件,也就意味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 了
生效,因此,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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