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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2012-2-18 来源:本站 点击:5365

事实上,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但又具有
蔽联系的问题。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是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逻辑
1"提;一项法律行为只有成立后,才谈得上进一步衡量其是否有效
问题。法律行为的成立与否是一事实判断问题,其着眼点在于:
一法律行为是否已经存在。而法律行为生效与否则是一法律价
·【【断问题,其着眼点在于:行为人从事的某一法律行为(或表意
为)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和规定,因而能否获得法律的认可和保
可见,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不同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一个
 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因然无效力可言,但一个已成立的民事法
. 为也未必都能有效。①虽然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在
大多数情况下在时间上是同步的,但也有不少民事法律行为成立
三:问与生效时间并不同步,例如,在附延缓条件或者延缓期限的民
辜法律行为中,民事法律已经成立,但并不立即生效,成立与生效
之间,存在时间差,若混淆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无疑会造
极大的理论混乱。
    二、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
    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是民事行为成立所应具备的事实要素,
或者说不可缺少的条件。按照通说,民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有
呈项:当事人;标的;意思表示。其中意思表示为其基本构成要素,
某些民事行为是在意思表示的基础上又以其他事实要素为特别要
素构成的。
    (—)民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
    1. 须有民事主体的存在
    民事行为是通过意思表示实施的行为,意思表示必须由人来
表示,这个人必须是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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