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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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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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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2-18 来源:本站 点击:5462 |
五、主民事法律行为和从民事法律行为
这是依据相互关联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具有独立性为标准划
十的。
主民事法律行为,是指相互关联的民事法律行为中能够独立
的民事法律行为。从民事法律行为是指相互关联的民事法律
行为中不能独立成立而必须以主法律行为为前提才能成立的民事
律行为。例如,借贷合同与保证合同,借贷合同是主民事法律行
,保证合同则为从民事法律行为。一般而言,从民事法律行为以
主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为自己成立的前提,并随主民事法律行为
消灭两消灭。
六、有因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因民事法律行为
这是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是否需要给付原因为标
有因民事法律行为,简称有因行为,是指以财产给付为标的的
民事法律行为中,以财产给付原因为成立和生效要件的民事法律
行为。如果欠缺给付原因则法律行为不能成立和生效。例如,一
无因民事法律行为,简称无因行为,是指以财产为给付标的的
民事法律行为中,不以财产给付原因为成立和生效要件的民事法
行为。无因行为包括相对无因行为和绝对无因行为。相对无因
行为,可以因当事人意思表示使其有因,例如,物权行为;绝对无因
行为,则不得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使其有因,例如,票据行为等。
七、身份民事法律行为和财产民事法律行为
这是以民事法律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性质不同为标准所作的
分类。其区分的意义在于,认识不同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创设不同
律效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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