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
 |
 |
 |
 |
|
 |
|
|
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法规>> 1. 合伙财产分割之禁止 >> 详细 |
1. 合伙财产分割之禁止 |
|
2012-2-16 来源:本站 点击:5370 |
第五章 非法人组织
合伙人在合伙清算之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其中包括不
得请求返还出资,也不得请求分配其他财产中的应有份额。《合伙
盆业法》第20条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
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这一制度从根本上保全合伙财产的整体性和稳定性。
2. 合伙份额转让之限制
合伙人非经其他合伙入一致同意,不得将其对于合伙财产的
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但是,转让给其他合伙人则不在此
。这种制度是由合伙是以合伙人的相互信任为存在基础这一性
亮规定的。《合伙企业法》第21条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
人向和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
额时,须经其他合伙入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
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3. 合伙债权抵销之禁止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1条的规定,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
赓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这是由合伙组
的团体性决定的,合伙财产应与其中的个别合伙入的个人财产
适当分离以维持合伙组织的稳定性。
4. 合伙份额出质之限制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4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
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
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
敦-,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蕴偿责任。
5. 合伙代位权之禁止
《合伙企业法》第42条规定,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
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
温馨提示:当今是法制社会,请合理应用法律武器维护您的正当权益。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