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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非法人组织
  2012-2-16 来源:本站 点击:5382

    (—)合伙人达到法定人数,且全体合伙人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丁人出资且经管,不成其为合伙,而为独资企业,因此合伙人
獭在两人之上,此为合伙人法定人数之下限。因退伙或合伙人
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合伙只剩下一个有合伙能力的行为入时,合
 自然解散。合伙入人数过多,众合伙人难以做到彼此信任,使合
 丧失人合企业的属性。因此从合伙的性质出发,合伙人人数须
有上限的限制,使《民法通则》与《合伙企业法》均未对合伙人人数
之上限设立规定。我们认为,可参照英国公司法中关于合伙人数
常不得超过20人的规定,将合伙之法定人数的上限,解释为不
超过20-入。超过20人的,如为设立中的合伙,登记机关得不予
登记;如是在合伙存续期间,因入伙的关系造成这种情况,原登记
关应督促合伙做出企业形式的变更,或改组为有限公司或股份
司;或裁减超出部分之合伙人。
    (二)有书面的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是合伙的存在依据,是规范合伙内部关系的文件。
会伙协议由全体合伙创设人以合意订立。在合伙存续期间,经合
致人协商一致 :也可对其进行修改或补充。由全体合伙创设人订
立的合伙协议,须载明如下必要的事项:
    1.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3. 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4. 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5.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方法;
    6. 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7. 入伙与退伙;
    8.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9. 违约责任;
    10. 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和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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