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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型合伙与非企业型合伙
  2012-2-16 来源:本站 点击:5409

中国民法学
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约
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合伙。无
个人合伙,还是法人合伙,都具有合伙的一般法律特征,并按;;
的一般规则开展经营活动。但也应注意,在我国,个人合伙的各合
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投无限连带责任,而法人合伙的联营各方;{:)合
伙债务仅承担无限按份责任。
    (五    这是以合伙是否具有企业特征为标准对合伙所作的划分,是
我国合伙企业法颁布后形成的一种分类。②合伙企业法只搁整具
备企业特点的合伙,而实际生活中尚存在大量的自然入合伙不具
有掺.仞 合,仍需要用r_般尾
事合伙规则,依据民法通则来调整。企业型合伙区别于非企业型
合伙的显著特征是:企业型合伙要求具备特定的条件和形式,如正
式的合伙协议、进行企业登记等。
    五↓合伙组织的设立
    合伙组织的成立,是合伙人在具备一定条件下,,向国家有关机
关提出设立合伙组织的’申请,经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或者执业
许可证,从而佼合伙组织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过程。临时性合伙
作为一种合同关系,经合伙人协议而成立,无须经国家有关机关核
准登记。而合伙组织作为民事主体,同法入一样,具有法定性,其
设立也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这一程序包括由合伙入提交法
定文件、登记机关对这些文件进行审查、然后做出予以登记或者不
予登记的决定三个阶段,其核心在于审查设立中的合伙组织是否
具备法律规定的设立条件。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 8条的规定,合伙组织或者合伙企
业一般应具备以下设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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