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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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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民法学---监护资格和监护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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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2-13 来源:本站 点击:6909 |
监护作为权利,性质上属于监护
入对于被监护入而享有的身份权,表现在监护入对于被监护人,就
被监护人的人身利益 财产利益,具有身份上的支配关系。监护
入可以保护其人身,处理其财产,代理其进行民事活动。在这里,
监护入的监护职责实际上就构成监护权的内容。我们赞成监护是
一种权利的观点,我们通常所说的监护权,是指监护入对于不能得
到亲权保护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入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利
益和财产利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
二、监护资格和监护能力
监护入应具有监护资格和监护能力。监护资格一般由法律赋
予,并直接作出规定,而监护能力则是具有监护资格的人行使监护
权,完成监护职责的条件。,《民法通则》第16条、第17条所规定的
入都是具有监护资格的入,这些人往往与被监护入具有一定的身
份关系或者相互问存在一定的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但是,具有
监护资格的入要具体担任监护入,还必须具备监护能力。根据《民
法通则》实施意见第11条的解释,认定监护入的监护能力应当根
据监护入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
联系状况等因索确定。也就是说,监护能力的取得应同时具备下
列条件:其一,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监护的对象是无行为能力人
和限制行为能力入,因此监护入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其二,须
具有足够的经济能力,能维持自己和被监护人相当于当地群众一
般水平的生活。其三,须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联系密切,能与被监
护人生活在一起,并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照顾被监护人。
三、监护的分类
监护依设立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法定监护、指定监护、约定
监护、委托监护和遗嘱监护。
法定监护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入担任监护入的监护,《民法
通则》第16条、第17条规定的入担任的监护就是法定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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