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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2012-2-13 来源:本站 点击:5376

第三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意义
    自然入的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民事主体资格的内容之一。
一切自然人基于出生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都可以参加民事法律
关系从而可以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但这并不等于任何
自然入都能以自已的独立行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自然人如果要
参加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取得具体民事权利,承担具体民事义
务,还必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入的民事行为能力以民事权利能力为前提,以意思能力
为基础,以取得能力和处分能力为核心,以责任能力为归属。也就
是说,自然入要亲自参加民事活动,不仅要具备民事权利能力,还
需具备足够的理智条件和意思能力,能对自己的行为性质、内容以
及法律后果进行合理的认识和预见。法律上一般是采用年龄主义
和有条件的个案审查相结合的办法确定自然入的民事行为镪力,
因为影响理智、智力和意思能力的因素,一则为年龄,一则为精神
健康状况。在一般情况,自然入的理智、智力和意思能力是随着年
龄的增长而逐步健全的,法律可以硬性规定意思能力成熟、部分成
熟和尚不具备的年龄标准,分别赋予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但在
特殊情况下,有些自然入即使达到成年入的年龄,但由于精神病理
障碍,使其完全或不完全丧失理智,不能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
为及其后果,从而欠缺意思能力,法律应允许利害关系入申请法院
对其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个案审查,加以宣告。
    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建立意味着一个自然入只能从事与其年
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没有相应的民事行为
能力的自然人可以通过监护制度获得法律救济;

温馨提示:当今是法制社会,请合理应用法律武器维护您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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