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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的主体资格
  2012-2-13 来源:本站 点击:6703

自然人
族、性别、宗教信仰、财产状况等都是中国公民;民法通则中使用的
“自然人”,则是指中国领域内的一切具有自然生命形式的人,其范
围不仅包括中国公民,而且还包括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民法通
则》第8条第 3款规定:“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内涵
上,“公民”和“自然人”所使用的领域和所表示的权利状况均不相
同。“公民”使用在公法领域,表示一个入所拥有的政治权利或宪
法权利,而“自然人"·使用在私法领域,表示一个人所拥有的民事权
利。将公民作为民法概念,反映了我国民事生活的某种程度的封
闭性,是我国计划体制下国家事务与私人事务不分的产物。随着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确立自然人的民事性质,将有
助于我国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的发展。悍是,由于约定俗成,照顾
习惯,我们将自由使用“公民”和“自然人”来表达与“法人”相对的
因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三、自然人的主体资格
    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其主体资格不是与生俱有的,而是法律
赋予的,集中体现在有关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规
定上。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自然人依法从事民事活动,取得
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和一般法律前提;而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已的独立行为取得和行使民事权利,承担和
履行民事义务的资格和现实条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的统一,构成自然入主体资格的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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