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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学-----有价证券
  2012-2-13 来源:本站 点击:6873

其开户银行,一切经济往来都必须通过银行划拨结算。除发放工
资津贴、支付个人劳务报酬等可使用现金外,其他经济往来一律不
准使用现金支付。此外,根据我国禁止国家货币出入国境办法的
规定,我国禁止人民币出入国境。
    (二)    有价证券是设定并证明某种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谁持有证
券,谁就可以实现证券上所标明的财产权利,因此有价证券是一种
以券面所载价值为内容的特殊类型的物。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 财产权利直接表现在证券上。证券上记载的财产权利与证
券本身不可分离。其权利内容构成证券的价值;
    2. 权利的行使不能离开证券。权利与证券合二为一,权利证
券化的结果便权利的行使离不开证券本身。离开了证券,权利入
就不能主张自己的权利;
    3. 证券的持有入只能向特定的对证券负有支付义务的入主张
券面记载的财产权利;
    4. 证券义务人验券即应履行义务,无权请求对待给付,也无须
证明持券入是否为权利入。
    这些法律特征使有价证券与货币、借据及财产权利证书(如房
屋产权证书)相区别。因为,货币是一般等价物,主要是一种价值
尺度和支付手段,货币持有者可以向不特定的任何人实现其票面
价值;借据及财产权利证书仅是证明债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存在的
证明文件,其本身不具有财产价值,其证明的权利和文书二者可以
分离,权利人与借据及财产权利证书分离后,权利依然存在。
    依有价证券所代表的财产权利的性质,可将有价证券分为以
下类型:
    1. 代表一定货币的有价证券,如本票、汇票和支票;
    2. 代表一定商品的有价证券,如提单、仓单;
    3. 代表一定股份权利有价证券,如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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