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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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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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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2-13 来源:本站 点击:6043 |
物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特的性质,不能以其
饱物相替代的物,郎撖界上独一无二的物,如徐悲鸿的奔马图。种
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用度量衡加以计量并可以相互
替的物,具有可替代性,如汽油、大米等。种类物在特定条件下也
可以特定化。也就是说,当种类物从同种类物中分离出来作为另
一主体的权利客体时,也就具有了特定化的性质。但是,特定化的
种类物并不等于特定物。种类物的特定化,只是表明种类物中部
分物发生了新的归属问题,而并不能改变同种类物之间的共同性
质及其互相替代的特点。这一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确定物发生意
外灭失时的法律后果。
在债的关系中,若以特定物为标的物,如其灭失,债务人无须
以其他物替代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即予免除,债权入只能请求
赔偿损失。若以种类物为标的物,如其灭失,债务入须以同种类物
替代履行。
(四)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以是否可以进行实物分割为标准,可以将物分为可分物和不
可分物。可分物是指可以进行实物分割而不改变各部分的性质、
用途和经济价值的物,如油、米、布等。不可分物是指不能进行实
物分割,或者实物分割将改变其性质、用途和经济价值的物,如一
辆汽车、一头牛等。
这一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当共有财产需要分割时,是可分物
的,则可以进行实物分割;是不可分物的,则不能进行实物分割,只
能采取变价分割或者作价补偿的办法。此外,在债的关系中,标的
物若为可分物,则债权债务都是按份的;标的物若为不可分物,则
债权债务都是连带的。
(五)主物与从物
以两个独立、存在的物在用途上客观存在的主从关系为标准,
可以将物分为主物和从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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