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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区别
  2012-2-4 来源:本站 点击:5676

18    中国民法学
是在社会与公共服务事业方面的扩大,使公共机构按私法要求执
行公共职能。两者均是以承认公法和私法的区分为基础,并未改
变民法是私法的性质和功能。我国经济体制刚刚从计划体制向市
场体制转化,市场经济体制发育尚不完善,需要大力发展自主经
营、自由竞争,逐步克服旧体制对经济生活行政干预过多过细的做
法,因此,在我国过分强调公法私法化并不适宜,抹杀公私法二者
的区别更是错误,及时将对民法的认识由公法观转到私法观,对计
划经济的残留进行清理,培育和发展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基础
骼市民社会,才是明智的选择。
的财产关系;而经济法榍
第三节  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区别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由各种部门法律所构成,它们互相
配合,发挥着调整各类社会关系的综合效力,共创我国社会主义的
法治秩序。但是,由于各部门法律的性质和任务不同,因而,形成
了各自不同的特点、各自不同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民法作为
市民社会的法律表现,构成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模式的基
础,与其他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部门如经济法、商法等相
区别。
    一、民法与经济法
    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在我国法学界曾进行过激烈的论争。
民法通则的颁布,对这种论争作了一次总结。王汉斌同志在结六
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
民法通则(草案)}的说明》中指出:“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
产关系,即横向的财产、经济关系。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国家和企
业之间以及企业内部等纵向经济关系或者行政管理关系,不是平
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主要由有关经济法、行政法调整,民法基
本上不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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