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  
                |  |  |  |  |  |  
            |  |  | 
          
            |  |  
            | 
              
                | 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法规>> 民法概论 >> 详细 |  
                | 
                  
                    | 民法概论 |  
                    |  | 2012-2-4 来源:本站 点击:6753 |  
                    | 第一章  民法概论      但是,我国法学理论上长期以来流行着一个错误认识,即认为我国民法是公法。这种认识歪曲了民法的本质,成为长期以来国
 家运用行政手段对民事生活进行广泛干预的理论依据。这一理论
 肇端于前苏联。列宁在1922年写给司法人民委员库尔斯基的信
 中说:“我们不承认任何'私的东西',在我们看来,经济领域的一切
 部属于公法范围。”列宁的这段话被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学家们广泛
 论证,成为民法是公法理论的主要依据。实际上,列宁的意见不能
 作为认识民法性质的依据,因为在前苏联实行新经济政策,将商品
 交换限制在非常狭窄的范围,并将消灭商品经济作为基本目的,在
 主要方面都对经济关系进行干预,私法体系也就缺乏存在的外界
 环境;同时,由于实行计划管理体制,个人利益被抽象为一元的国
 家利益,作为一个“部件”,个人只有服从“大工厂”指挥者的义务,
 因此不可能有契约化的、相对于国家独立存在的利益群体(自愿组
 织),国家于是与整个市民社会二元一体。这样,国家的所有法律,
 当然也就成为“公法”了,民法也不例外。然而,民法是公法理论所
 依赖的社会基础,早已成为历史。社会主义在今天的改革实践,已
 远远超越了导师们的设想。尤其是市场经济目标模式在我国的确
 立,已意味着对计划经济这种高成本经济管理体制的否定。
 |  
                    | 温馨提示:当今是法制社会,请合理应用法律武器维护您的正当权益。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