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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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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性质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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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2-4 来源:本站 点击:5505 |
民法概论
但是,我国法学理论上长期以来流行着一个错误认识,即认为
我国民法是公法。这种认识歪曲了民法的本质,成为长期以来国
家运用行政手段对民事生活进行广泛干预的理论依据。这一理论
肇端于前苏联。列宁在1922年写给司法入民委员库尔斯基的信
申说:“我们不承认任何'私的东西',在我们看来,经济领域的一切
都属于公法范围。”列宁的这段话被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学家们广泛
论证,成为民法是公法理论的主要依据。实际上,列宁的意见不能
作为认识民法性质的依据,因为在前苏联实行新经济政策,将商品
交换限制在非常狭窄的范围,并将消灭商品经济作为基本目的,在
主要方面都对经济关系进行干预,私法体系也就缺乏存在的外界
环境;同时,由于实行计划管理体制,个人利益被抽象为一元的国
家利益,作为一个“部件”,个人只有服从“大工厂”指挥者的义务,
因此不可能有契约化的、相对于国家独立存在的利益群体(自愿组
织),国家于是与整个市民社会二元一体。这样,国家的所有法律,
当然也就成为“公法”了,民法也不例外。然而,民法是公法理论所
会基 ,多已成。会主义在今天改革实崴i,g
远远超越了导师们的设想。尤其是市场经济目标模式在我国的确
立,已意味着对计划经济这种高成本经济管理体制的否定。如果
说民法是公法的理论,是计划经济的产物,那么,市场经济则要求
民法是私法的理论.
在现代法制发展中出现了公法和私法相互交错的现象,即“私
法公法化”或“公法私法化”。这是20世纪国家干预加强’公法职
能增大的结果,但不能作为否定我国民法为私法的理由。所谓“私
公法化”是指公法对私人活动控制的加强而限制了私法原则的
效力,它是由于通过自由竞争形成垄断,国家扩大了对经济生活干
预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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