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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概论
  2012-2-4 来源:本站 点击:5480

第一章  民法概论  13
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请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
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
黑格尔按照 18世纪的英国人和法国入的先例,称之为’市民社
会'。”③恩格斯更进一步指出:“民法准则只是以法律的形式表现
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 这些论述表明,要理解民法的性
经济生活条件
    根据马哀思韵'市民衽建论-社会必须与政治国家相联
系能被理解,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既是一对历史的范畴,又是
一对分析的范畴。作为历史范畴,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都是以阶
级和阶级利益的存在为前提的历史现象,两者都消失于阶级的消
亡和共产主义的实现。在市民社会中,阶级利益总是以特殊的私
入利益与普遍的公共利益的分离和对立作为自己的存在形式。作
为分析范畴,市民社会是对私人生活领域的抽象,与作为公共领域
抽象的阶级社会对应。在马克思看来,随着社会利益体系分立为
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两大对立体系,整个社会分为市民社会和政
治社会两大领域。前者是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后者则是
普遍公共利益关系的;总和。在这二元社会结构中,个人具有了双
重身份:市民和公民。作为市民,入作为私人进行活动;作为公民,
他参加政治共同体,人把自己看做社会存在物。所以,马克思所说
的市民社会,既是指人类社会的一个特定发展时期(社会主义初级
阶段也包括在内),又是指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私人活动领域,主
要涉及人类追求个人利益而进行的物质交往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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