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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
  2012-1-30 来源:本站 点击:5458

 第五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有
权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
并为举报入保密。
    第五十一条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
入单位的工伤傈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五十二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
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
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二)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三)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
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四)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枕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
递有异议的。
    第五十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挪用工
伤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a 被挪用的基金由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追回,并入工伤保险基金;没收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第五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
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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