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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仲裁机构
  2012-1-29 来源:本站 点击:5365

仲裁机构不得处理海事纠纷。(2]快捷性。由于海事仲裁实行一裁终局,仲裁裁
决后,当事入就同一海事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机构或者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法》第 9 条)。所以,通过仲裁解决海事纠纷所用的时
间一般短于海事诉讼。(3)灵活性。基于海事仲裁的自愿性,当事人在海事纠纷
的仲裁审理过程中,可以充分享有意思自治权利,包括选定仲裁员、商定仲裁方
式等。因-此,不同于普遍存在于海事诉讼中的法律强制性。(4)不公开性。即海
事仲裁的审理活动是不公开的,除非双方当事人协商公开的,可以公开。为此,
仲裁员和仲裁参与人负有保密的义务,有利于达到保护海事纠纷所涉及商业秘密
的要求。这完全区别于海事诉讼实行的公开原则。 (-)无直接强制执行性。即仲
裁机构作出的海事仲裁裁决不具有直接的强制执行效力。仲裁裁决生效后当事人
必须履行仲裁裁决的内容,如果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只能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
的申请,才能够引起强制执行程序。而仲裁机构则无权对其作出的仲裁裁决予以
强制执行,因此,区别于法院的司法裁判所具有的直接强制执行效力。(6)易于
执行性。由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已加入了 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
约》(纽约公约),我国亦于1986年12月 2 日决定加入该公约。从而,一国仲裁
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可以在其他国家的法院无须进行实体审查,'故易于得到执
行。这是海事仲裁不,同于海事诉讼之处。因为,一国法院的裁判要在其他国家得
到执行,需要以两国之间签订的司法协助协议为前提,并且要经过实体和程序两
方面的审查。
    二、海事仲裁机构
    海事仲裁机构,是指以解决海事纠纷为目的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海事仲裁活动
的组织机构。海事仲裁机构一般都属于常设性的民间组织,大多设立在主要的海
运国家。例如,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美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瑞典斯德哥尔摩海
事仲裁员协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等。其中,以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的影响最
大。这些海事仲裁机构均制订了各自的仲裁规则和聘请仲裁员办法,并制作相应
的仲裁员名册。它们根据海事纠纷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的选择提出仲裁申请,而
受理国内或者国际间的海事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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