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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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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6 来源:本站 点击:5444 |
(三)海上保险单
海上保险单是体现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证明海上保险合同存在的法律凭
首先,-海上保险单是体现海上保险合同内容的法律文件。我国《海商法》明
确要求保险人应当在其签发的保险单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作为双
方当事人的履约依据。在海上保险实务中,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是由保险人事先
统一印制的。如果被保险人对于基本条款有所修改或补充的,应在保险单中注
明。如果被保险人所填写的投保单有遗漏的,也可在保险单中进行增补。
一般情况下,海上保险单记载如下海上保险合同内容:
1. 声明事项。这是被保险人为订立海上保险合同所需提供的基本资料。诸
如被保险人的名称,保险标的的名称、种类及其他事项 (如被保险船舶的船龄、
国籍等),保险拿额,保险期限,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时间、方式,被保险人所
作的保证或承诺事项等。
2. 保险责任事项。即保险人在本海上保险合同中应承担的保险责任。
3. 除外责任事项。这是对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所加的限制或修改。一般
写明因法律规定的原因所引起的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
4. 条件事项。即海上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诸
如被保险人舶各项义务,索赔的手续、时效,保险合同或保险单的变更、转让、
注销,代位求偿权的转移,争议的处理等。
其次,海上保险单是证明海上保险合同的法律凭证。按照海上保险的惯例,
海上保险合同都是以保险单 (或其他保险凭证)来表现。被保险人持有保险单,
就在法律上具有保险权益,也就成为认定海上保险合同关系的证明。
此处”海上保险单还兼有有价证券的属性,被称为“保险证券”0 比如,在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指示式或无记名式的保险单,可由被保险人背书后,
随同货物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依据保险单取得保检权益。又如在国际贸易中,
经卖方投保海上保险后,海上保险单是进行国际结算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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