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刑事律师网免费咨询热线:023-63608269
网站首页 刑事法规 刑事程序 刑事评论 刑事动态 罪名详解 常见问题 服务指南 业务受理 律师空间
律所团队 经典案例 取保候审 缓刑减刑 贪污贿赂 毒品专区 经济犯罪 荣誉展台 团队简介 团队动态 联系我们  
专题推荐
诈骗罪 食品卫生安全犯罪 故意伤害(杀人)罪 盗窃罪 挪用公款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非法经营犯罪 强奸罪 挪用资金罪 敲诈勒索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绑架罪 抢夺罪 单位犯罪 交通肇事罪 合同诈骗罪 职务侵占罪 组织卖淫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 聚众斗殴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站内搜索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常见问题 更多>>
运输毒品的行为-重庆律师咨询
贪污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集资诈骗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强奸罪量刑-重庆律师咨询
职务侵占罪-重庆律师咨询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
最新动态
【智豪观点】“两高三部”出台新规....
智豪观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
三尺辩台 莫道红颜不“亮剑” —....
律师不应对法官遭受暴力袖手旁观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刑事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法规>> 海上保险会同是补偿性合同 >> 详细
海上保险会同是补偿性合同
  2012-1-16 来源:本站 点击:5490

(二)海上保险会同是补偿性合同
    从保险法角度讲,海上保险合同属于财产保险的范畴。其适用的目的在于补
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维持海上航运市场的正常经营
秩序。即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障性质表现为补偿性保障——通过保险人在保险事故
发生并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时,予以保险赔偿的方式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险赔偿金。
因此,海上保险合同的适用就必须严格遵守损害填补原则。具体表现在,保险人
履行该保险责任的前提,必须是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而遭受实际
的、可以用货币加以计算的经济损失。而保险人针对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财产的
损失,应当按照海上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和保险财产的实际损失程度履行保险责
任。相应地,被保险人可以通过海上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赔偿,一般情况下,能
够使受损的保险财产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之前的状态,但不能取得额外收益。故
海上保险合同属于损害保险合同。可见,海上保险合同是针对海上运输过程中频
繁发生的复杂的海上风险而建立的一种风险保障手段,是被保险人转移海上风险
的有效措施。其在海上航运市场中具有不可替代的经济补偿作用。但是,海上保
险合同并非牟取收益的手段-·海商法在调整和规范海上保险合同关系时,力求防
止出现道德风险。
    (三)海上保险合同是带有特殊性的双务合同
    海上保险合同是一种以保险商品交换为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为了实现保险
商品的交换过程,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均应承担一定的义务,并享有一定的权利。
而且,双方当事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是互为条件的,其基本的权利义务表现在被
保险入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而保险人则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对于造成的保险标的
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
    但是,保险合同的双务性又区别于其他双务合同。具体表现为两点:(1)海
上保险合同的双务内容的实现与否是不确定的。对于一般的双务合同来说,双方
当事入所承担的义务必须履行,而各自的权利相应地得以实现,否则,将构成违
约。然而,在海上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必须履行其交纳保险费的义务。不过,保
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履行与否,则取决于海上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事故是否发
生。如果保险事故发生并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时,保险人才履行保险责任。反之,
在海上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未发生保险事故的,则保险入不履行其约定的保险责
任。(2)保险合同双务性的实现不适用“对待履行”原则。根据我国《合同法》
第66条的规定,对于一般的双务合同来说,如果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和履行顺
序的,则适用“对待履行”原则。即一方当事人要求对方当事入履行义务时,应
当同时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

温馨提示:当今是法制社会,请合理应用法律武器维护您的正当权益。
【上一篇】船舶建造保险
【下一篇】关于罚款的数额
相关内容
侵犯财产罪
增值税专用发票所缴纳的增值税
地方性民事法规
近亲属之间的犯罪行为
第十三章 物权总论
逃避商检案
友情链接 [申请友情链接]
中关村 | 重庆法律查询 | 法律搜索 | 中国律师之家 | 纵横法律网 | 长沙刑辩网 | 福州公司律师 | 中国律师自助建站网 | 重庆律师资源网 | 问问律师网 | 重庆律师网 | 刑事网站大全 | 重庆律师事务所 | 重庆律师网博客二 | 重庆律师 | 重庆德宁普科技有限公司 | 常州律师 | 重庆刑事辩护律师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秦皇岛律师 | 重庆律师和讯博客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律师百度空间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i法律服务网 | 法度网 | 武汉交通事故律师 | 厦门法律咨询 | 重庆刑事律师网 | 爱心 | 
网站首页 | 律师团队 | 律所简介 | 服务指南 | 案例中心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渝ICP备11000256号-版权所有 渝ICP备11000256号-1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之 刑事律师咨询电话 138-8367-8219    详细地址:重庆市红锦大道57号嘉州协信中心B栋25楼 电子邮件:E—mail:1335919895@qq.com 律师在线QQ:13359198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