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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建造保险
  2012-1-16 来源:本站 点击:5402

停泊时间作为保险责任起止根据的。因此,凡是在船舶不营业或进行维修而需要
在港内长期停留时,可以投保此类海上保险。保险人对于船舶在港内静态停泊或
在港内移治过程中遭受意外损失的,承担保险责任。
    5. 船舶建造保险
    这是以船舶建造过程为根据确定保险期间的海上保险。从而,保险人的保险
责任始于船舶建造开工或上船合之时,终止于船舶建成下水或交付之时。
    6. 预约保险
    预约保险是一种事先约定承保范围、保险险种、保险费结算办法、每次保险
的最高保险金额的保险形式。它实际上是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约定长期保险业
务的协议,没有期限限制。
    预约保险可以长期使用,-主要适用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和再保险。我国《海
商法》确认了这种保险形式Q 该法第231条规定:“被保险人在一定期间分批装
运或者接受货物的,可以与保险入订立预约保险合同。”
    预约保险在海上保险中的适用方法不同于其他保险险种。被保险人只需将每
批保险标的 (如货物)的保险入申报 (一般采取起运通知书或定期填报起运登记
表的办法),作为保险入结算根据即可,保险标的一经起运,保险责任自动产生。
所以,被保险入不需逐笔与保险入签订保险合同。但是,由于预约保险具有概括
性,各国法律往往要求保险入应当根据被保险人的需要分别签发保险单。我国
《海商法》就明确要求:“预约保险合同应当由保险入签发预约保险单证加以确
认。”(第231条)
第五节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和劳氏5.G. 保险单
    一、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
    英国政府于1906年12月 21 日颁布,并于1907 '年1月 1 日施行的《1906年
海上保险法》是至今在海上保险领域最具有影响力的法律文件。该《海上保险
法》对于此前普通法领域内有关海上保险规则进行了较为完整的总结。立法体
系严密、定义准确,对于国际海上保险界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被各国视为海上保
险的范本而在各自的海上保险中予以仿效或者援1用Q 因此,该《海上保险法》虽
然是英国的国内法,但是却具有国际意义,是国际海上保险界处理海上保险事宜
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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