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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市场作为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
  2012-1-12 来源:本站 点击:5942

从市场经济角度讲,诚实和信用原本是社会公众从事商品交易活动所应当遵
守的道德准则。不过,将上述道德准则运用于民商法领域内,便上升为法律规
则,其中,所谓“诚实”,就是要求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和履行合
阔的过程中,对于另一方当事入不得有隐瞒、欺骗行为。而所谓“信用”,则是
要求参与商品交易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必须恪守信用,认真地、善意地、全面地
履行其所承担的义务。应当说,民商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是一个高度抽象的概念,
其着眼于平衡民事活动各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要求民事主体在真实、守信的基
础上从事商品交易活动,达到平衡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及当事人的个体利
与社会整体利益的效果。’由此可见,诚实信用是道德理念的具体化、法律化的结
果,因此,诚实信用原川在民商法体系中处于具有强制效力的统领所有法律规范
··一般条款”地位,被尊称为“帝王条款”,君临全法域之基本原则d①遵守
这一原则,对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保险市场作为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同样接受诚实信用原则的约束,而且具
体演变为“最大诚信原则”,相应地,可以表述为保险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在签订
保险合词时都必须最大限度地按照诚实的精神,将各自知道的有关事实告知对
方,如实陈述,不得不予告知、隐瞒、伪报或诈欺;而在保险合同生效后备方当
事人应当按照信用的精神,认真行使各自的权利和履行各自的义务。不论何方当
事人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对方当事人有权依法解除保险合同。
    最大诚信原则作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表现,同样极具抽象性,因此,把握
其法律内涵,对于正确理解和运用该原则具有重大意义。概括起来,该原则的法
    1. 最大诚信原则要求各方当事入应当本着真实无欺的态度设立、变更或者
消灭保险法律关系,不得损害他人或者社会的利益。
    2. 最大诚信原则要求保险关系的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守信的规则,行
使权利,履行义务,- 用以平衡保险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对于当事人在保
险交易过程中所为的不诚实、不守信行为则予以抵制和纠正,以防止破坏当事人
律内涵包括:
之间的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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