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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土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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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5 来源:本站 点击:5364 |
例如,因承运入未能谨慎使用船舶而造成船舶全损使得
履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成为不可能、·或者船舶虽未全损但是会因修理延误时间而
致使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托运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得以要求
赔偿损失。当然,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因此解除的,必须是违约行为的程度较为严
重导致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
第四节 海土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承运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目前,大多数海运国家的海商法都采用了《.海牙规则》,因此,对于承运人
的权利和义务的立法规定基本上趋于统一。我国《海商法》面对有关海上货物运
输的三个国际公约同时生效的客观情况,以《海牙一维斯比规则》为基础,并参
考了《汉堡规则 的精神,全面规定了承运入的权利和义务,用以适应我国海上
运输的实际需要和国际立法的发展趋势。依此规定,承运入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
同的一方当事人,基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享有一定的权利,也承担着相应的义务
和责任。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的权利
根据《海商法》的规定,承运人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享有如下基本权利:
1. 有权要求托运入应当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约定,交付托运的货物。
为了保证海上货物运输活动的正常秩序,维护各方当事入的合法权益,作为
海上货物运输行为实施者的承运入,基于其具有的海上运输专业知识,有权要求
托运人按照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其交付托运的货物。而且,
承运人有权要求托运人按照有关安全运输的技术规范对于所交付的货物进行包
装。
2. 有权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向托运人收取运费及其他为托运入支付
的各项合理费用。
由于承运入是运用船舶从事海上商业性运输的专业企业,获取运费是其进行
海上运输的最终目的。基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有偿性,承运人有权要求托运入
按照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的数额、方式和支付时间,交付运费。
至于其他的费用,诸如杂费、滞期费、亏舱费等,只要是为托运入支付的各
项费用,托运入就应当予以偿付,则承运人有权依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向托运
入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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