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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记和船舶国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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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5 来源:本站 点击:5347 |
船舶登记和船舶国籍
(—)有关船舶登记的国际公约
目前,各国海商法都要求船舶必须登记,国际上亦有若干国际公约确认了船
舶登记制度。其中主要有:
1958年4月 29 日在日内瓦签订的,并于 1962年 9月 30 日生效的《公海公
约》明确规定,各国应当确定给予船舶登记、船舶国籍和船舶悬挂其国旗提供的
条件。
1982年4月 30 日在美国纽约召开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通过的 《海
洋法公约》o 该公约第91—97条要求船舶与登记国之间必须具有真正的联系,以
实现登记国对于船舶的有效管辖和控制。
至于无海岸国家的船舶的登记,根据1921 年4月 20 日于西班牙巴塞罗那签
订的《承认无海岸各国船旗的声明》的规定,无海岸国家拥有的船舶可以在其国
内某一地点进行登记,登.记地就是该船舶的船籍港。备缔约国应当承认无海岸国
家的船旗。
在世界范围内,第一个关于船舶登记条件的国际公约当推 1986 年 2 月 8 日
于日内瓦联合国船舶登记条件会议上通过的《联合国船舶登记条件公约》。诙公
约规定了正常登记制度下的船舶登记所应具备的最低条件,目的在于通过建立船
舶与船旗国之间的真正联系,使船旗国切实有效地对船舶进行管辖和控制。应当
注意的是,这一公约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妥协的产物,. 发展中国家作了
较大的让步。而且,该公约的具体条文也不尽完善。
之所以重视船舶登记制度,是因为它对于船舶管理有重要意义。- 首先,船
舶登记是确定船舶所有权、抵押权、租赁权等船舶权利的根据。其次,船舶登记
是产生船舶国籍、船籍港,并确认船舶航行权的根据。再次,船舶登记是对抗第
三人,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总之,船舶登记是加强船舶管理和监督的必
要法律手段。
以我国的特别行政区香港为例,其船舶登记制度在香港的经济生活中具有重
要意义。香港不仅被誉为国际金融、贸易和信息中心,而且以世界最开放的自由
港的身份成为远东航运中心。' 尤其香港的航运与贸易之间存在着不解之缘,贸易
促进航运的发展,航运又加速贸易的繁荣。香港具有今天的国际地位,航运和贸
易是功不可没的两大支柱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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