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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管理
  2012-1-5 来源:本站 点击:5373

从海上运输企业的成立到经营,分别规定
了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企业、经营无船承运业务企业、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
企业和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企业所应当具备的条件。从而,上述各类海上运输
企业的成立和经营活动,既要符合我国《公司法》的一般规定,又应与海上运输
企业的管理制度相一致。
    根据该《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凡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
营业务的企业 (包括中外合资或合作经营的船舶公司)均需报我国交通主管部门
批准成立,并予以登记之后,应当持有关的证明文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
企业登记手续的,始得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
    海上运输企业在依法获准从事海上运输业务后,如需:政变企业名称、出资
人、经营范围、方式或航线,或者歇业、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原资格许可、登记
机关申请核准或者备案后,'始得发生变更效力。
    二、船舶管理
    船舶管理是各国海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内容表现在船舶整记制度
上。
    我国国务院于1994年6月 2 日颁布了《船舶登记条例》.(1995年1月 1 日施
行),与我国《海商法》的船舶制度柏配套。
    按照该《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
国公民的船舶;依据中国法律设立而且主要营业所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 (包括
中外合资经营且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低于50 o's的合资企业)的船舶;我国政
府的公务船舶和事业法入的船舶,以及我国港务监督机关认为应当登记的其他船
舶等,均应在我国的船舶登记主管机关——港务监督机关办理船舶登记。可见,
我国《船舶登记条例》. 规定的登记范围不限于《海商法》所规定的船舶,包括了
海船、内河船舶及政府公务船舶。
    船舶登记的内容包括: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抵押权登记、光船租赁登记
和船舶变更、船舶注销登记。办理船舶登记是确认相应船舶权利归属的法律根
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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