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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式联运经营人
  2012-1-5 来源:本站 点击:5350

 四、多式联运经营人
    多式联运经营入,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入订立多式联运
合同的入。由于多式联运要包括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而且,其中必'须有一
种是海上运输方式,所以,只有符合上述要求的多式联运法律关系才属于我国
《海商法》调整、的范畴,诸如海陆运输、海空运输、' 海陆空运输等。参与此类多
式联运的多式联运经营入始为海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多式联运经营入作为具体海
事法律关系中的承运入,除了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与相应的运输区段联系以外,
均适用《海商法》有关承运入的各项规定。
五、海上保险人
    海上保险是与海上运输不可分割的商品经营活动。而海上保险入则是此海事
法律关系中不可缺少的当事入,具体是指与海上运输的参与者订立海上保 合
同,向其收取保险费,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保
险标的损失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入。
    鉴于海上保险对于海上运输具有不可替代,的保障,海上保险的适用范围涉及
整个海上运输市场。从而,海上保险入的保险经营活动关系到海上运输市场的稳
定0 为此,《保险法》和《海商法》极其重视海上保险入的资格。只有具备法定
条件的人才能经营海上保险业务,成为海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六、船员
    船员基于与船舶所有入、经营入、光船承租人之间签订的雇 合同而在海事'
法律关系中处于独立的主体地位,.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尤其是船长可以作为船
舶所有入的代理入与第三入实施法律行为,故应当成为海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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