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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性质
  2012-1-5 来源:本站 点击:5367

第一节
海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性质
    海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海事法L律关系是措由海商法律范确认和调整的,具有海事权利和海事义务
    内容的社会关系。
    在人类社会中,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是广泛存在的。·其中,为海商法律规范
箦调整的那些社会关系才属于海事法律关系。可以这样理解,海事法律关系是海
商法调整社会关系的具体法律形式。海运市场上的各种活动无不以海事法律关系
的形式予以表现,以便实现海商法的调整机制
    二、海事法律:关系的性质
    海事法律关系以其自身具有的法律属性而在各类社会关系中自成一体,不同
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法律关系。具体表现在:
    (—)海事法律关系是存在于人与人之问的社会关系
    社会是人类生活的共向体,从而,社会关系所体现的是入与入之间的联系,
因此,只有在社会成员之间才能够形成法律关系。海事法律关系亦如此。我国
《海商法》只承认自然入、法人和其他组织为海事主体,调整其相互之间的权利
义务关系。至于船舶,则依我国《海商法》只能成为海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而不
是海事主体,所以,不存在英美法系国家海商法上以船舶作为被告提起海事诉讼
的对物诉讼制度。
    午二)海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
    社会关系进一步可以分为物质社会关系和思想社会关系两大类,它们相互之
间既有质的区别,又密切相连。从海运市场角度讲,作为海商法调整对象的海上
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是直接反映社会成员之间经济需求舶物质社会关系,而海
事法律关系则是社会成员之间思想意志上反映法律意图的社会关系。后者是海商
法调整前者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因为,当海商法律规范对于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
关系予以调整后,就在参与海上运输关系或者船舶关系的社会成员的思想意志上
产生了反映其经济需求关系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观念。
    (三)海事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社会关系
    海商法作为体现国家调整海运市场之意志的行为规范,带有国家强制力的效
力,从而,涉及其调整的海事法律关系时,必然表现出国家强制力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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