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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史学
  2012-1-3 来源:本站 点击:5439

第十一章  法学体系
律作出解释、改进法的实施、合理利用法律技术方面,法学都应该为现实
的法律实践服务。所以应用法学显得尤其重要。
    三、法律史学
    任何事物都有自己产生、发展的历史。法律制度、法律思想和法学也
不例外。因此,要对某一种或某一时期的法律制度、法律思想或法学自身
进行深入透彻的研究,就有必要从历史的角度考察它们产生和发展的脉
络,寻求它们在历史上的承续关系。列宁指出:“为了解决社会科学问题,
为了真正获得处理这个问题的本领而不被一大堆细节或各种争执意见所
迷惑,为了用科学眼光观察这个问题,最可靠、最必需、最重要的就是不要
忘记基本的历史联系,考究每个问题都要看某种现象在历史上怎样产生,
在发展中经过了哪些主要阶段,并根据它的这种发展去考察这一事物现
在是怎样的。”①可见,在法学研究中,要获得真正的结论,使法学真正建
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就必须考察其研究对象在历史上是怎样产生的,经
历了哪些发展阶段,有何规律可循。也正是在对法律制度、思想和法学本
身的历史考察中,产生了法律史学。
    (—)法律史学的、主要特征
    法律史学主要研究历史上不同类型的法律思想、法律制度的本质、内
容、形式、作用、特点和产生发展的规律,还研究历史上不同类型的法学产
生发展的规律。它主要有以下特征:
    1. 历史性
    法律史学的研究对象只是法律现象或法学现象的历史状况。它既可
以从纵向考察一国所有的或某一法律制度、思想、产生、发展变化轨迹;也
可以横截某一历史时期或阶段对所有或某一法律制度、思想等进行考察。
总之,它不是考察法的现在,而是考察法的过去  当然并不说只有法律史
1学才考察法的历史,其实,其他法学学科在自己的研究中也有必要对法的
历史进行考察,但不同的是,法律:史学对法的历史进行考察是专门性的、
职能性的和系统性的,而其他法学学科对法的历史现象考察只是必要性
的、片面性的。如理论法学在自己的研究中也必须对法的某些历史现象
进行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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