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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对象的范围
  2011-12-25 来源:本站 点击:5478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四种程序,律师均可作为代理人参与,即
担任-审、二审、再审、强制执行程序中的诉讼代理人。另外,'与此有
一定关联的是不仅在行政诉讼程序中,律师可作为代理人发挥作用,
而且在行政程序中,律师也可以发挥作用。随着行政法制建设的发
展,律师走进行政程序的规定会越来越多。这-变化的意义在于,律
师参与行政程序,不仅对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产生积极影响,也将对后
面的行政诉讼程序产生积极影响。
    (三)律师代理对象的范围
    按照《行政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
托 1至 2人代为诉讼。- 在这里,“当事人”是广义概念,既指原告和被
告,也指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所以,下列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代为
    1. 原告。即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 被告。即被原告指控的、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应诉的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是一个能够依法独立享有与行使行
行政诉讼:
政职权的国家机关。
3. 共同诉讼人。行政诉讼中的共伺原告和共同被告都可以委托
律师代为诉讼。
    4. 第三人。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有这样几种:(1)行政处罚案件
中的受害人或被处罚人;(2)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共同被处罚人;(3)
行政确权案件、侵权赔偿案件、补偿裁决案件中的被裁决人;(4)征
用土地或房屋拆迁行政案件中的建设单位;(5)两个以上行政机关
作出彼此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6)越权之诉中的被越权行政机关。
第二节  律师代理行政诉讼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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