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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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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中律师代理的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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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22 来源:本站 点击:6739 |
第一节 民事诉讼中律师代理的概念
-特征及意义
一、-律师民事诉讼代理的概念及特征
律师的民事诉讼代理,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律师为了维护被代理
人的合法权益,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正当代理:权限的范围内,代理
被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的行为。律师的民事诉讼代理,其主要特征如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 -
作为被代理人必须是具备民事诉讼当事人资格的公民、法人:、其
他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作为民事诉讼中的代理律师,
必须是受被代理人委托的、'具有律师资格和律师职务的人。
(二)·必须以被代理入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
在这种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中,律师虽然是亲 自参加诉讼活动
的人,但法律关系的主体理应是被代理人.律师只有以被代理人的名
义开展诉讼活动,才能产生应有的法律效力。
(三)-必须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
律师的一切代理活动,都要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进行,除此以
外的一切代理活动都是非法的和无效的。不仅“承认、放弃或者变更
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被代理人的特别授
权委托书;就是对民事诉讼中的“一般代理”,也应在授权委托书中加
以明确规定。那种在委托时以-' 权代理”和“一般代理”的笼统写法,
是不确切的含糊委托,不利于律师在诉讼活动中正当地行使.代理权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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