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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抚育费的变更的问题应如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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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13 来源:本站 点击:5611 |
子女随父方还是随母方生活,直接关系到子女的切身利益,也是双方
容易发生争执的问题。因此,处理时必须从有利子子女健康成长的
原则出发,把维护子女利益放在首位,结合父母双方的实际情况妥善
解决。
(.1.)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由哺乳的母亲抚,这是完全符合
子女的利益的。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父亲抚养,如母亲患有严重的
或传染性的疾病,以及出于职业等原因不宜或不能抚养等。哺乳期
内的子女随哺乳的母亲抚养,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母亲不得推卸抚养
婴儿的责任;同样,母亲不宜或不能抚养婴儿时,父亲也不得推卸责
任。
(2)哺乳期后的子女随何方抚养的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协商,在
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父母最了解子女以随何方为宜,取得一
致意见对执行也是有利的。协议不成时,可由人民法院以判决的方
式确定抚养关系。不论是协议还是判决,都应当考虑父母双方的思
想品质、抚养能力、生活环境、与子女的感情联系等多方面的因素。
在该子女已有识别能力的情况下,应当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3)在抚养问题上既要强调保护子女的利益,也要考虑父母的合
理要求。例如,一方年老、患病、不能生育或再婚确有因难时,对于其
抚养子女的要求应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照顾。
15. 对于抚育费的变更的问题应如何处理?
答:协议或判决中原定的抚育费数额,是根据当时子女的实际需
要和父母双方的经济状况确定的。如果后.来情况有了变化,是允许
合理变更的。’抚育费的变更有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
(1]如果子女的实际需要有所增加,父母又有追加费用的能力,
子女可以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要求,适当增加抚育费用。至于是否
增加和增加多少,应由当事人妥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法
判决。
(2)抚育费的给付不同于一般债的履行,不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
增加,而且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减少或免除。④在抚养子女的一方
再行结婚,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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