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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动态>> 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 详细
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2011-12-13 来源:本站 点击:5618

3)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通过收养,收
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发生了亲子的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被收养人
与其生父母之间的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随之消除。这是一种亲属身
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变更。在变更后,养父母代替了生父母的地位。
    (4]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之间。收养是设定父母子女关
系的行为,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之间。'收人和被收养人可能
来没有亲属关系,也可能原来就有一定的亲属关系,但直系血亲是除
外的。直系血亲间的收养是毫无意义的。
    (5)收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收养所产生的亲属关系为
拟制血亲,也称“法亲”0 与自然血亲不同,拟制血亲可以依法产生,
也可以依法解除。它不是自然地而是人为地形成的。收养与寄养f;
有着严格的区别。寄养是指父母出于某种原因不能直接履行对子女
的抚养义务时,委托他人代为抚养。寄养只发生抚养形式的变化,不
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的转移。
5. 什么是事实收养?其特征是什么?产生的原因有哪些?对
策如何?
    答:事实收养是指双方以父母子女关系相待,共同生活多年,亲
、友、群众也认其为父母子女,但末办理公证或其他合法手续的收养。
事实收养有以下几个特征:
    (1)当事人间·须以父母子女关系相待。是否以父母子女相待,是
构成事实收养的重要条件。所谓以父母子女相待,是指相互使用父
母子女的称谓,或子女的姓氏随父母,或履行了父母子女的权利义
务,或有收养文书、人事档案、户口簿册以及其他材料,能够证明当事
人间已形成了父母子女的关系。
    (2]须有共同生活的事实。共同生活是确认事实收养存在的一个
客观标志。如当事人未共同生活又无其他有力证据,很难确认事实收
养关系的存在。但是,共同生活有一个期限问题,上般应以“共同生活
多年”为确认事实收养的据。所谓“多年”,至少应在 3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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