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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关处理问题的通知
  2011-12-4 来源:本站 点击:5491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关处理问题的通知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在购货方(:受票方)不知道取得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是销售方虚开的情况下,对购贷方应当
如何处理的问题不够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
(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
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友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
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
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
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
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
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
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
者出口退税。
    如有证据表明购货方在进项税款得到抵扣、或者获得出口退税
前知道该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应接《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入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
知》帼税发[1997】134)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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